19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黨委書記、會長洪磊表示,未來,全社會資產管理活動都應當遵循《基金法》確立的信托關系,通過統一有序、規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參與社會財富的管理,促進資本形成和社會發展。洪磊是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上做出上述表述的。
洪磊表示,《基金法》是規范信托主體具體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資產管理活動的基本規范和行業依法監管的根基。例如,基于信托責任的制度化安排使公募基金業成為投資者權益保護最充分、市場最規范、系統性風險因素最少的資產管理行業,樹立了大眾理財服務的標桿。同時,在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統一規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發展的道路。私募行業的成功實踐證明,《基金法》有充分的實踐基礎成為統領各類資產管理業務的根本大法。
洪磊坦言,市場各方對《基金法》的理念、原則、規則的理解不盡一致,對市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還缺少準確把握。一是基金的內涵與邊界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基金法》沒有定義什么是基金,導致監管與自律難以把握準確邊界。由于上位法和自律規則不夠明確和健全,在登記備案中無法將是否組合投資、是否風險自擔等基金的本質要求落實到位,大量名為受托管理、實則為單一項目提供融資的資金中介業務無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業仍然面臨非法集資、受托職責不清、利益沖突、明股實債等問題的嚴重困擾,給市場和監管帶來較大風險。二是對私募基金的受托責任主體認識不一致。例如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受托責任主體在實踐中并不容易界定清楚。三是募集職責與投資顧問職責有待進一步明確。根據《基金法》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運作的核心,同時承擔了募集和投資管理兩項職責,基金管理人作為資金募集人承擔對投資人的受托責任。實踐中,同時從事募集與投資管理活動的機構并不多,更多的情況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當前廣泛存在的所謂“通道”業務,往往存在募集與投資管理責任不清晰、權責不匹配的監管套利以及層層嵌套等問題,增加了基金產品的復雜性和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的系統性風險。
他建議,一是盡快出臺《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質與邊界,明確契約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義務要求。二是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類資產配置管理辦法,更好發揮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與投顧兩種職能。應當充分借鑒國際上成熟的監管經驗,細化《基金法》中不同類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職責,區分承擔募集職責的管理人和承擔投資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許其各自獨立存在并進行市場化分工合作,將各類主體活動置于清晰的規則之下,消除通道業務等監管套利活動帶來的風險。應當考慮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類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允許機構投資者申請大類資產配置牌照并核準其發行相關產品,為銀行、保險等機構投資者提供規范的資產管理與資金運用通道,為統一資產管理奠定制度基礎。(劉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