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經濟步入存量改革深水區,土地財政頑疾、房地產調控困局及地方巨額債務風險等問題亟待解決。上述問題產生的根源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財權和事權上的不平衡。對此,應盡快調整中央和地方在財權和事權上的分配,明確公共服務歸中央、民生保障歸地方、投資歸市場,適當加大中央政府支出責任,降低地方財政支出壓力。盡快完善地方稅體系,滿足地方“開源”要求。
研究表明,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財政收入占比逐步上升到50%左右,地方財政支出占比持續攀升到80%。在當前經濟轉型期,除民生等一般剛性支出外,地方承擔著拉動投資、發展新興產業的任務。盡管有中央轉移支付,但多以專項轉移支付為主,這無疑限制了地方調動財力自由度,因此地方不得不把土地作為財政“開源”主要手段。
針對上述問題,當務之急就是調整中央和地方在財權和事權上的分配。如果大幅度降低國稅比重,由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壓力較大,同時可能面臨赤字風險,因此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現階段可以考慮增加中央支出,明確公共服務歸中央、民生保障歸地方、投資歸市場,降低地方財政支出壓力,以實現財權與事權相匹配。
具體而言,根據收益范圍和規模經濟等因素考慮,可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等事權上收至中央。隨著城鎮化不斷推進,對在農村人口市民化過程中涉及的社會保障、公共醫療和義務教育等,中央需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以保障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跨區域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中央財政應進一步增加投資。
在上收部分事權的同時,中央應適度下放部分財權,以穩定地方財源。據測算,在“十二五”期間“營改增”全面完成后,地方掌握的唯一主體稅種營業稅就進入共享稅序列。如其他稅種不做相應調整,增值稅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比會躍升至55%以上。如繼續按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成比例75∶25分配,地方稅收會大幅減少。因此,可考慮提高地方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共享稅中分成比例。例如,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成比例可調整為55∶45,企業所得稅分成比例可由60:40調整為50∶50。
同時,應加快構建地方稅體系,賦予地方一定自主稅收管理權限。其中,資源稅、房產稅和環境稅可作為地方稅源重要支柱,替代營業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應加快探索建立市政債發行制度,賦予地方以發行市政債為基礎設施融資的權利,最終實現地方自主事權和財權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