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對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進行優化調整 下調造假金額和造假比例
中證網訊(記者 黃一靈)12月31日晚,上交所發布正式版的退市新規,退市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來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退市標準和退市程序上均有修改。
退市標準上,首先,本次修訂優化了《股票上市規則》中退市部分的編寫體例,將原來按照退市環節規定的體例,調整為按照退市情形分節規定,即按照退市情形類別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等4類強制退市類型以及主動退市情形,并按每一類退市情形分節規定相應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實施程序。其次,本次修訂對于4類強制退市指標均有完善:一是財務類指標方面,取消了原來單一的凈利潤、營業收入指標,新增扣非前后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同時對因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財務類指標進行交叉適用;二是交易類指標方面,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于人民幣3億元”的市值指標;三是規范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于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且限期內不改正兩類情形,并細化具體標準;四是重大違法類指標方面,在保留原欺詐發行、欺詐重組上市、根據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公司實際財務指標已經觸及退市標準的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并明確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標準。
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訂調整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三是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與此同時,科創板也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礎上,結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同步優化退市指標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前期就退市新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交易所著重調整和優化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完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退市標準。本次反饋意見中,部分意見建議從嚴設置比例指標和金額指標,體現了市場對嚴懲財務造假行為的強烈期待。有鑒于此,退市新規吸收了上述建議,下調了造假金額和造假比例。調整后,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若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利潤總額、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相應年度營業收入(或年度凈利潤、年度利潤總額、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公司將被強制退市(詳見具體規則)。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規則在指標設置上更加嚴格。
二是調整優化組合類財務指標。本次改革中新增“扣非凈利潤+營業收入”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目的是刻畫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殼公司。在適用這個指標時,上市規則規定了相應的扣除項目。有建議指出,該項規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難度,難以判斷哪些收入應被扣除。有鑒于此,退市新規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時,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后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營業收入扣除是否準確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三是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有建議認為,應強化對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相關主體減持股份的限制。經研究,采納此項建議,明確了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此外,根據市場反饋意見,上交所也對部分條款的表述進行了優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