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3月1日起施行
中證網訊(記者 薛瑾)銀保監會網站1月25日公布的2021年第1號令顯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已經2020年6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內容共六章34條。
《規定》明確,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一是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為重點核查對象。
按照《規定》,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應當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
銀保監會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體原因,采取以下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業務范圍、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對風險和損失負有責任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令保險公司根據聘用協議、書面承諾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責令調整公司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銀保監會依法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認為必要的其它監管措施。
對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由銀保監會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銀保監會可以視具體情況,依法授權其派出機構實施必要的監管措施。
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