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富者面臨財富傳承難題:家族信托將財產安全隔離
家族財富傳承永遠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如今,中國的第一批“創富者”也開始面臨類似難題。
據財富咨詢公司Wealth-X和瑞銀聯合發布的報告顯示,中國超富階層(凈值在3000萬美元以上)(1美元約合6.16元人民幣)的數量為10676名,另有調查顯示,有近半數超高凈值人士開始考慮采用財富傳承工具使家族保持興旺。
財富傳承工具,最主要的就是家族信托。
另一種財產安排方式
所謂家族信托,即委托人將其財產交予受托人代管,并授權受托人根據委托人所設定的條件,對所委托財產進行保管、管理和分配,是一種在境外廣泛流行的家族資產管理形式。眾所周知的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都借道家族信托使財富世代相傳。
在香港,家族信托也很流行。香港有216家上市家族企業,其中1/3的企業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細數香港上市公司富豪夫妻檔,龍湖地產董事局主席吳亞軍與丈夫蔡奎應是最為惹眼的夫妻之一。2012年福布斯富豪榜上,二人曾以390.6億元成為中國最富有的夫妻。不過,2012年年底,龍湖地產證實,吳亞軍與蔡奎“已經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不過,吳亞軍與丈夫蔡奎離婚,并未給龍湖地產造成股權紛爭,對股票市場的沖擊也不大。事實上,這二人采用的正是英、美法律體系下的家族信托安排。
吳亞軍、蔡奎通過持有信托基金的方式,輕描淡寫地完成了離婚財產分割。業內認為,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家庭離異所造成的災難性后果,這場事關企業穩定與家族財富傳承的財產分割范本無疑是成熟且極具前瞻性。
家族信托基金是英美法系下最近幾十年興起的一種財產遺贈安排形式。新加坡立杰事務所合伙人朱漢文說,一個家族信托基金是由委托人出資設立的,因此主要文件就是一份信托合約。委托人將一定數量的資產轉交給受托人或信托公司,從表面上看這部分資產就進入了信托公司名下,不再是委托人的資產。不過,成立信托公司過程中,轉移的資產并非無償贈與,而是一種附帶條件的托管,受托人需要執行委托人的意志(比如向其家族成員派發收益金)。
朱漢文說,家族信托基金的法律協議首先需要清楚界定將哪些資產納入信托,受益群體是哪些人;另一重要部分是清楚界定如何分配信托資產及其收益。如果是商業公司,最好也界定信托資產由誰來負責管理。當然,信托文件也要清楚說明受托人有管理信托資產的權力,如收取租金,管理企業,管理者是信托公司還是職業經理人。
一個家族信托基金的信托資產往往需要達到一定標準,從經濟角度來說才劃算。根據朱漢文的經驗,一般不會少于500萬美元,因為提供信托服務的企業會每年收取一定的費用,如果太少,其收益甚至都還不夠繳納服務費。
隔離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
業內人士表示,使用家族信托意味著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因此成立家族信托基金最常見的目的有兩個,首先是財產更好地傳承。如果沒有家族信托,一般情況下,一個人去世后,他的財產就會在還清債務和繳納稅款之后,按照遺囑和法律規定分配給其遺產繼承人。但很多情況下這并非最好的選擇,比如:當企業傳承到三代甚至四代時,若按遺產分割法傳承,股權勢必散落到數十個親屬股東手中,而松散的股權可能令企業所有權面臨極大的挑戰。
其次,使用家族信托可以在財產情況出現變化時免于債權人追索。比如一些富商在境況比較好的時候設立信托基金,把一部分資產轉移到信托基金,受益人可能是自己的妻子或子女。即便未來其商業走下坡路乃至破產,債權人對這部分資產也沒有追索權,因為這部分資產所有權已經不再屬于富商本人。
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木英表示,基于同樣的理由,一些人也用信托基金來避免離婚官司中財產被分割的風險,因為這部分信托資產表面上并不屬于委托人,不可以作為婚姻雙方共同財產而加以分割。
除此之外,對遺產繼承案件有多年審判經驗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王振中認為,促使富人建立信托的最重要原因是避稅、節稅。因為家族財產一旦放進家族信托內,家族成員就會喪失法律上的所有權,日后不用繳納遺產稅。
王振中介紹,美國遺產稅改革后,自2011年起,聯邦政府對去世人的財產征收最高可達55%的遺產稅,令一些富豪十分糾結:“要不要今年就安樂死,為子孫后代多留點錢?”由此產生了不同的信托形式,包括:QTIPs(允許配偶繼承時免稅,委托人也可以改變受益人),QDOTs(允許非美國籍的配偶繼承時免稅),QPRTs(允許委托人贈與時對所贈與資產折價,以便享受稅收優惠),GST信托(可免除跨代傳遞稅)等。當然,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一個信托,綜合利用各種稅收減免政策。
在實際案例中,“家族信托可以實現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安全隔離,通過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無法通過法庭判決來爭奪遺產,從而避免了相關法律糾紛!蓖跽裰嘘U明一點,要實現這一目的,需要提前規劃,等到財產將要被追索或凍結前再設立信托就來不及了。
背后也有不小的風險
由于信托契約的私密性,可以為富人隱匿資產提供便利,業界人士認為,實際上這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因為一些信托基金的實際控制人是誰,有的時候真的很難發現。這種私密性有可能成為一個工具,被用于不良用途,如洗錢或逃稅等。
同樣,訂立信托契約并非全無風險,如何清楚訂明各種條款,而又避免糾紛,對于提供法律咨詢的律師事務所有著很高的要求。朱漢文說,除了法律的專業知識之外,為客戶成立家族信托基金提供咨詢服務的律師,還必須要花一些力氣了解這個家族的特點以及家族各個成員的個性和秉性,同時也要明白委托人的意愿和打算。
其中一個通常較為關鍵的條款是誰來負責信托資產的經營管理。受托人往往缺乏經營積極性,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只希望平平安安完成委托,賺好代理費,這造成許多由家族信托打理的企業效益不佳;許多家族信托委托人唯恐肥水外流,將受托人設置為家族成員或親朋好友,這就為部分不稱職的受托人掏空信托資產,打開方便之門。
沈木英認為,訂立家族信托基金契約的主要風險之一在于信托契約本身,尤其是受托人自由裁量權很大,委托人必須要對受托人有足夠的了解和信任。沈木英曾處理過一起案子,委托人在5年之后希望改變信托條款,但受托人要求委托人必須先付清一些費用,才肯交出信托財產的控制權。
此外,如信托條件設置不當,有時也會給自己帶來麻煩。如在加拿大,家族信托每21年收所得稅一次,倘不注意這一設置,一旦到了收稅年,稅務壓力就會讓受益人措手不及。
在我國,《信托法》施行10余年來,基本處于休眠狀態。王振中分析,盡管《信托法》也有民事信托和遺囑信托規定,但相關信托幾乎沒有,只是近幾年,逐漸發展起一些商事信托,而且實際上其功能已經發生異化,淪為貸款的工具。此外,目前訴至法院的信托糾紛案件很少,從已經發生的信托糾紛看,在中國規范和發展包括家族信托在內的各類信托服務,對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占為己有或者以信托為工具收取違法的復利、罰息等亂象,是必須要下大力氣解決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