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保薦業務規則擬修訂 細化重大異常標準 助力投行高效復核
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擬對《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進行修訂,進一步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盡職調查原則,細化了需要保薦機構進行復核的“重大異常”的標準,指導保薦機構完善內外部激勵機制,并完善了與其他規則的銜接。
投行人士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修訂后的規則對“重大異常”標準的界定比原條文更具操作指引性,利于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更有針對性、更高效地復核,也為判斷保薦機構是否盡職履責提供了更明晰的依據。
更具操作指引性
華東某券商投行人士張偉(化名)對記者表示,保薦機構的職責,重點應是對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以“合理信賴”為一般原則,對重大異常等特殊情形進行調查復核。具體而言,應該結合其自身對相關情況的調查和判斷,著重核查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是否與實際情況匹配,是否存在合理懷疑,審慎確認其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對重大異常事項進行重點調查。
華南某券商投行人士劉強(化名)表示,初版《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在2020年12月發布時明確規定了“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機構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基礎上,可以合理信賴”。同時,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需要復核調查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本次修訂主要是對上述復核調查中的“重大異常”進行了細化和調整。
劉強表示,修訂后“重大異常”標準的界定比原條文更加細致、更具操作指引性,有利于保薦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更有針對性、更高效地復核,也為判斷保薦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該領域是否盡職履責提供了更加明晰的依據。
其他配套規則還需完善
在內部激勵機制方面,修訂后的規則明確了保薦機構應當設置科學的薪酬體系和長效的激勵機制,還明確保薦機構應由質控、內核等內控部門對保薦業務人員執業質量進行評價并完善內部問責機制。
“我司在2020年初即建立了對投行項目的質量評價體系,由質控部、內核委員會、風險管理二部、合規管理部等機構和部門為每一個投行項目的盡職調查情況、材料申報情況進行評分,并分階段實施,最終由質控部匯總。”張偉表示。
“本次保薦業務規則的修訂主要是對上述復核調查中的‘重大異常’的標準進行了細化和調整,并未對減少‘重復工作’予以進一步規定。”劉強表示。
張偉表示,過去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三家中介機構的工作存在大量重復的情況,保薦機構實際上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的責任進行了兜底。
“我們認為,切實減少目前保薦業務工作中不同機構間的重復工作、提高發行上市效率,還需要《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其他配套規則的修訂、監管檢查尺度的調整等一系列工作的推進和落實。”張偉表示,近來的監管動作體現出其決心改變保薦業務領域長期形成的工作慣例和監管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