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中長期激勵迎政策紅包
鼓勵商業一類“雙百企業”“科改示范企業”建立超額利潤分享機制
國務院國資委1月26日消息,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印發《“雙百企業”和“科改示范企業”超額利潤分享機制操作指引》,鼓勵商業一類“雙百企業”“科改示范企業”,以價值創造為導向,聚焦關鍵崗位核心人才,建立超額利潤分享機制。國務院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操作指引》的出臺,進一步豐富了國有企業中長期激勵的“政策包”和“工具箱”,有利于指導推動國有企業強化正向激勵、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活力和效率,更好實現高質量發展。
明確五個條件
《操作指引》明確,推行超額利潤分享機制的企業一般應具備以下五個條件:即商業一類企業;企業戰略清晰,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超額利潤分享方案》制定當年已實現利潤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值;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基礎完善;建立了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三年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操作指引》指出,激勵對象一般為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重要影響的管理、技術、營銷、業務等核心骨干人才,且一般每一期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合乎條件的僅可在一家企業參與超額利潤分享機制。企業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超額利潤分享機制。實施超額利潤分享機制的企業,一般不在同期對同一對象開展崗位分紅等現金類中長期激勵機制。
《操作指引》要求,企業在設定目標利潤時,應與戰略規劃充分銜接,年度目標利潤原則上不低于以下利潤水平的高者:企業的利潤考核目標;按照企業上一年凈資產收益率計算的利潤水平;企業近三年平均利潤;按照行業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計算的利潤水平。
年度超額利潤為企業當年實際利潤與目標利潤的差額,確定時一般應考慮剔除以下因素影響:重大資產處置等行為導致的本年度非經營性收益;并購、重組等行為導致的本年度利潤變化;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導致的本年度利潤變化;外部政策性因素導致的本年度利潤變化;負責審批的單位認為其他應予考慮的剔除因素。
年度超額利潤分享額一般不超過超額利潤的30%。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經營班子)崗位合計所獲得的超額利潤分享比例一般不超過超額利潤分享額的30%,其他額度應根據崗位貢獻系數或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分配給核心骨干人才,重點向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和關鍵科研崗位傾斜。
遞延方式兌現
《操作指引》明確,超額利潤分享額在工資總額中列支,一般采用遞延方式予以兌現,分三年兌現完畢。由企業根據經營情況,確定各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不高于50%。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激勵對象個人承擔。計劃期(三年)內企業凈利潤一般應保持穩健增長,若出現大幅遞減或虧損,審核單位有權對上一年度超額利潤分享額未兌現部分進行扣減,并對已兌現部分進行追回。
《操作指引》指出,激勵對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繼續參與超額利潤分享兌現,以前年度遞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個人績效考核不合格;違反企業管理制度受到重大處分;因違紀違法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處理;對重大決策失誤、重大資產損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負有責任;本人提出離職或者個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勞動合同;負責審批的單位認為其它不得繼續參與超額利潤分享兌現的情況。
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終止實施《超額利潤分享方案》:當年出現虧損;出現重大風險事故、重大安全及質量事故或違規違紀等情況;出現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等非標準審計意見或其它對財務信息公允性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經營性現金流為負或者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開展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情況;其它不得開展中長期激勵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