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長江流域全面綠色轉型 首部流域保護法律將施行
作為我國首部有關流域保護的專門法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下稱“長江保護法”)即將于3月1日起施行。在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負責人全方位解讀了法律內容,介紹如何依法保護“母親河”。
對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介紹,長江保護法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戰略定位。把保護和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放在壓倒性位置,同時,優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二是突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基本要求。長江保護法堅持更高的保護標準、更嚴格的保護措施,強化資源保護、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三是做好統籌協調、系統保護的頂層設計。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監督長江保護工作。四是堅持責任導向,加大處罰力度。長江保護法強化考核評價與監督,實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長江保護約談制度;針對長江禁漁、岸線保護、非法采砂等重點問題,在現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補充和細化有關規定,并大幅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方式,加大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一級巡視員王鳳春表示,長江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針對一個流域的專門法律,其立法理念、制度設計和立法工作經驗對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黃河保護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黃河保護立法已經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按照總書記指示要求和規劃綱要的戰略部署,抓緊起草工作。”王鳳春透露。
明確“四個禁止” 與相關法律互為補充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介紹說,長江保護法屬于特殊法、專門法,它有關長江保護的規定相對于其他法律而言,是補充型的規定、細化型的規定和加強型的規定,這兩大法律體系之間實際上是相互補充、相互支撐,共同構成長江生態保護的完整的法律體系。
別濤表示,從法律內容來看,長江保護法比較明確地體現了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保護紅線以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三線一單”的要求,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四個禁止: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禁止重污染的企業和項目向長江的上中游轉移,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干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線的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對于已經建成的與生態環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電項目,將要求地方政府實行分類整改和逐步退出。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陳東明介紹,一段時期以來,長江流域一些地方人與自然爭水,生態流量難以保障,出現了河湖生態系統萎縮、退化等問題。對此,長江保護法在我國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態流量保障制度。
據悉,為落實好生態流量管控的法定職責,下一步有關部門將建立長江流域生態流量監管平臺,對重要控制斷面和主要水工程生態流量實施實時在線監測和預警,對魚類產卵期、河口咸淡水平衡等敏感生態用水保障進行研究。(李苑 王文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