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信用信息采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 不得過度采集
中證網訊(記者 彭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9月30日就《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規管理為主線,以明確征信業務邊界、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為重點。
上述負責人介紹,一是明確信用信息的定義及征信管理的邊界。《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按照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等三個維度,將符合上述標準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于這些信息的分析評價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個人征信許可;從事企業征信業務和信用評級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備案。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定義的征信管理范疇不涉及非商業合作的信息服務。比如,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職責直接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或企業信息的,以及汽車經銷商、房產營銷中介等市場機構依法代金融機構收集客戶信息但并不對客戶信息分析處理營利的,不適用本辦法。互聯網平臺開展助貸等相關業務符合征信業務定義的,適用本辦法。
二是規范征信業務全流程。《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業務的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采集;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機構要對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當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明確同意授權,不得濫用,等等。
三是強調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規跨境使用。《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征信機構應當強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明確信息安全負責人、設立專職部門,負責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內部人員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內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允許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在跨境貿易、投融資等經濟金融活動中依法合規使用信用信息。
四是提高征信業務公開透明度。《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征信機構應客觀展示對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內容,建立評分類產品的評價標準,使評價規則可解釋、信息來源可追溯。征信機構應將評分方法、模型、主要維度要素等向人民銀行報告,主動向社會公開采集信用信息的類別,信用報告的基本格式和內容,以及異議處理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