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意見發布 監督糾正造謠抹黑民營企業違法行為
10月23日,最高檢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提出,加大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原始創新保護力度;重點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非法高利放貸、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涉黑惡犯罪;監督糾正利用蓄意炒作、造謠抹黑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等。
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意見》重點從持續做優刑事檢察、精準開展民事檢察監督、強化行政檢察監督、深入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加強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等方面提出具體措施,旨在更好為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提供法治保障。
《意見》表示,重點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非法高利放貸、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涉黑惡犯罪,依法懲治金融詐騙、合同詐騙、串通投標等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依法加大對行政訴訟中涉及的“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同案不同罰”“濫用自由裁量權”等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力度,保障民營企業財產權和經營權。強化對履行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的行政機關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加強涉民營企業行政訴訟案件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為民營經濟發展排憂解困。
《意見》提出,積極探索網絡治理領域檢察公益訴訟辦案,監督糾正利用蓄意炒作、造謠抹黑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影響
為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影響,《意見》提出,完善法律監督方式方法,促進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意見》提出,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探索建立辦理重大涉民營企業犯罪案件適時介入偵查工作機制,不斷提升指控、證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受理并及時審查對涉產權強制措施的申訴、控告,防止和糾正偵查機關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準確把握逮捕的證據條件、刑罰條件和社會危險性條件,對符合逮捕條件確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準逮捕,并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沒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時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依法準確適用起訴和不起訴,用好不起訴裁量權,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審查判斷起訴必要性,既要防止“構罪即訴”“一訴了之”,又要防止“一律從寬”“一放了之”。
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意見》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嚴格把握涉生產經營類犯罪的認定標準,準確把握民營企業多發犯罪的認定標準。
比如,要求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現偏差與鉆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當融資行為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不正當經濟活動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對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罪與錯界限不清的,要求加強研究分析,注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依法慎重妥善處理。
比如,對民營企業為開展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行為,既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講政策、給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強調保護企業經營而放縱犯罪。
再如,針對司法實踐中民營企業常見多發的非法集資類、貸款類、涉稅類等犯罪,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注重實質判斷和全面判斷,綜合考慮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是否造成重大損失以及資金流向、行為手段是否異常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