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馬進:建議加強視頻直播相關金融與稅務監管
中證網訊(記者 徐金忠)全國政協委員、致公黨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馬進日前建議加強視頻直播相關金融與稅務監管。
馬進指出,近年來,視頻直播互動娛樂,已成為互聯網發展的重要方向。根據CNNIC《第45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0年3月,網絡視頻APP的使用時長在手機所有APP使用總時長中占比達到24.9%。視頻直播方式生成了一大批“網紅主播”,直播打賞成為了目前各大互動播平臺最主要的盈利模式。據不完全統計,2019年度的直播打賞金額達到了200億元。 “網紅經濟”火爆的背后,產生了諸如“兒童高額打賞” “經紀公司給自家主播刷榜,誘導消費者跟風打賞” “直播網紅偷稅漏稅”等亂象。暴露了直播經濟背后,相關金融、稅務監管存在盲區。
為規范直播行為,馬進建議,一是將“消費者通過直播平臺兌換虛擬貨幣行為”定義為平臺向消費者提供技術服務,消費者的打賞行為為消費行為。最高法雖然已明確未成年人打賞無效,但是對于消費者通過直播平臺兌換虛擬貨幣的行為卻沒有明確定義。這導致未成年人打賞、虛假天價打賞等事件曝光后平臺往往采取消極手段,認為自身已在服務協議載明“充值成功后,不提供任何退還或逆向兌換服務……”免責條款,不應承擔責任,變相導致消費者維權難。然而,用戶通過平臺充值兌換虛擬代幣打賞主播,實質上是由平臺為消費者提供“直播打賞”這一技術服務,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特征。而用代幣兌換平臺內的彈幕,禮物打賞給主播,符合《合同法》第174條的規定:“權利等無形物的有償轉移在沒有特殊規定時,應當參照買賣合同的相關規范”,因此消費者通過直播平臺兌換虛擬貨幣的行為應構成技術服務合同,打賞行為構成消費行為,其充值服務協議中的免責條款涉及侵權。
二是國家稅務總局應認定直播平臺為消費者充值購買的服務行為,開具的發票類型為 “技術服務”類。現行稅法中,技術服務類征稅相對虛擬物品征稅更為簡便易行。同時發票項目明確為“技術服務”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便于退款充值金額。從征稅手段上消除 “充值成功后,不提供任何退還或逆向兌換服務……”的不合理條款。
三是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強制要求直播平臺將其進賬平臺在稅務部門登記。同時要求平臺和主播經紀人公司建立聯合結算賬戶,所有最終支付給主播的打賞款項均需通過聯合結算賬戶收支結算。“天價打賞”的背后,平臺通過所謂協議回購虛擬物品,可以使得個體主播直接提現打賞。而有簽約經紀公司或成立工作室的主播,也通過此條款直接提現,規避了個人所得稅征收。因此建議稅務部門可定期抽查進賬平臺及聯合結算賬戶往來明細賬和銀行水單,用以掌握平臺和經紀公司收取打賞款項記錄和實際支付主播工資數額,規范目前直播行業普遍存在的偷稅漏稅行為。同時對經紀公司或平臺自導自演,天價打賞誘導消費者跟風實施打擊。
四是建議各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對與互動直播平臺的高新技術企業加強稅務監督,并結合新實施的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對收入較高“網紅主播”進行稅務專項抽查。大部分直播平臺母公司注冊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不少獲得多輪投資,甚至是上市資格,但是其注冊的子公司多半為小微企業,充分享受相關了稅收扶持優惠政策。而這些互聯網公司收入,因所在地不明確,關聯交易導致國家稅源流失。應由稅務總局牽頭進行大數據核查,防止相關企業利用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微企業稅收扶持政策,進行偷稅漏稅。同時,通過直播平臺源頭查起,將“網紅主播”收入分類為有經紀公司代理或個體運營兩種,對應經紀公司如何給主播酬勞與直播平臺給予主播酬勞兩種模式,對于相關“網紅主播”個人所得稅申報進行監察。對于有嚴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主播,要予以補繳稅款和處罰,并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提醒公眾給予相當的社會監督。